摘要
借鉴“薪酬辩护”理论,控股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有动机进行“价值辩护”,即为取得高融资额而向质权人证明质押股份的潜在高价值。溢价并购是提升市值的一个有效途径,并购商誉的计量属性代表着被并购资产未来的预期价值,那么,控股股东是否以此为股权质押提供辩护?研究发现,控股股东在公司存在商誉时更可能进行股权质押,商誉是股权质押的一个辩护理由。特别是,在信息环境更差、控股股东权力更大和并购动因为掏空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借助商誉进行股权质押的行为更加普遍,且商誉在后续更容易出现减值,说明控股股东是将商誉作为股权质押的伪辩护而非正当辩护。基于价值辩护的内部需求、外部环境和质押资金流向的检验也一致证明了上述伪辩护行为。此外,相对于银行质权人,券商质权人对上述伪辩护行为的风险防范程度更低。上述结论说明,“高商誉”和“高质押”的“双高”风险与控股股东的套利行为和现行的商誉准则、股权质押监管规定不完备有关。因此,在规范并购商誉确认原则的同时,强化股权质押行为的事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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