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位撤销制度属于《学位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学位制度对学位撤销功能定位模糊,导致学位撤销行为定性与法律适用的认识分歧。我国学位撤销的功能应当是对学位授予决定的有限纠错,且不宜承载惩罚功能。以学位撤销的有限纠错功能为基础,学位撤销条件的依据、内容与时效应当受到限制,学位撤销程序应当受到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双重限制。未来《学位法》不应将学位撤销条件设定依据扩大至法律以外的规范,基于学位成果质量进行学位撤销宜采用“明显不符合标准”,并增加学位撤销的时效要件。此外,《学位法》还应当明确学术撤销的正当程序原则,确立学位撤销遵循的基本程序,并建构类型化的学术撤销特殊程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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