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土地制度与农民主体地位之关系,可用制度黏性加以解释,即作为刚性的国家土地制度,在乡村社会推行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变通性和动态性的特征,这恰恰也是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农民主体可能会因为国家制度的强弱,展示出不同的形态,时而显性,时而隐性,但农民主体却一直存在。当前,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应更加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着力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割、农业合作组织的市场化,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的塑造等。集体所有、规模经营或许是最为有效且可行的土地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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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