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通报批评"属于适用对象零星且适用范围极窄的处罚形式。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直接将"通报批评"规定入"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这意味着其摆脱名称等形式的限制,成为了行政处罚的一般种类。从法解释的角度而言,能够从实质意义上将"通报批评"置于统括"公开谴责""列入失信名单""公布违法事实"等所有发生名誉减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为法律效果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地位,从而将这些行政处罚行为都纳入法律制度统一规范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