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颇抵押的本体论与法律适用

作者:石文静; 张平华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 8(02): 112-125.
DOI:10.19563/j.cnki.sdfx.2021.02.010

摘要

偏颇抵押指债务人事后为个别债权人设定抵押,影响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益实现的行为。遗憾的是,规制偏颇抵押行为的传统规范未能厘清偏颇抵押的本质,为偏颇抵押限定了一些伪要件,导致该规范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是故,应对偏颇抵押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适时调整。偏颇抵押与诈害行为本质相通,可适用诈害行为规则。在构成要件方面,为个别债权人提供抵押是偏颇性最为直观的行为表现;"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要件将区分适用于民事领域与商事领域、民事领域中的有偿抵押与无偿抵押;"影响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益实现"的损害要件是偏颇性的本旨表现,还将衍生出事后抵押的时间要件。在法律效果方面,偏颇抵押行为可撤销;作为从行为的抵押行为还将受主行为的效力影响。恶意串通、通谋虚伪而为的偏颇抵押的效力等皆有待进一步厘清。行为被撤销后的财产利益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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