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司法案件的聚类分析结果表明,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在有关就业老年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近九成的法院将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承认就业者的劳动者地位。由此带来了年龄歧视、老年人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等严重问题。赋予老年人劳动者地位既事关老年人福祉,又是积极老龄化的题中之义。我国应出台《老年人就业保障法》,或对《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进行修改,禁止年龄歧视,明确就业老年人的劳动者地位,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用工当事人权益,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促进老年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