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人们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这一认识直接导致人们对《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产生分歧。其实,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还是经验事实,都表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对于多数作品来说,除署名权外,著作人身权中的其他权利事实上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也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