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除了存在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法定流转方式外,现实中尚存在改变农业用途的农地征收出让与直接出让的流转。虽然农地直接出让流转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和有限的社会意义,但其显而易见的种种缺陷也意味着如果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确认并任其扩张与蔓延,将对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反观农地征收出让流转,虽然有些许瑕疵,但其显著的优点是能将农地直接出让流转的缺陷转化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因素。因此,结合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趋势和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最新修订精神,构建以农地征收出让流转为主导、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出让流转为辅的二元农村土地出让流转法律制度,应是新时代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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