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立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长期被遮蔽在“司法方法论”范畴之下,甚至一度被学术界和立法实务界忽视。当前关于立法方法论的研究,主要分化为“本体论”和“认识论”两种观点,其本质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缺陷是停留于静态立法方法的形式差异,而忽略了立法方法的动态应用(立法实践)分析。实际上,在动态应用视角下,实践论就是对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立法者“从实践出发”诠释立法方法的理论结果。它表现出强烈的“立法/法律二元化”倾向,并被看作是动态的方法选择和立法优化的方法策略。而实践论下的立法方法论体系构造,也以“归纳”概念及其逻辑为依托,凝结出“方法有效性+结果有效性”这一复合型结构,由此形成一套集合价值型方法、技术型方法和创新型方法的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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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行政学院;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