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运行不仅需要用权者的自我约束,同样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在构建对权力的规制机制时,监督与制约这两种机制存在逻辑上的差异,需要区别对待并分别审视。就监督而言,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是避免循环监督的最合理的规制路径,但这一方式仍然需要创新和完善;就制约而言,监察权与检察权之间构成程序性的制约关系,但维持制约关系的有效性需要关注制约双方的平衡构造。同时,应充分调动执政党领导监督和监察委内部监督的积极作用,通过维系并优化既有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从而达致监察全覆盖推进过程中的监察权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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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