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阶段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的要求各有侧重。从十八大的法治思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现代治理能力,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思维,凸显出法治思维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治理者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并依照法律治国理政。法治思维作为法治建设中的融贯性因素,是连接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中介。法治思维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它要求基于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来认识事物、解决问题。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求治理者培养并具有合法性思维和程序思维,尤其是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使之与党的领导地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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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昌大学; 江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