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基于理性和自由的立场赋予哲学高于法学的地位。出于对法学道德化和简化理解,康德没有认真面对法学的复杂性。他只关心作为义务学说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的建立,而忽视了一般法哲学的构建。康德的立场导致其法律思想对法学的直接影响非常有限。但其基于义务的结构特性对今天法哲学的构建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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