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临时仲裁在中国获得了有限度的开放,但在缺乏协助机制立法安排的情况下,临时仲裁极易程序延宕、形成僵局。考察中国的实践可知,将人民法院作为默认的协助机构,一则缺乏上位法支持,二则不利于实现仲裁当事人对效率、保密性的合理期待;将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默认的协助机构,也难以在公信力与市场需要之间取得平衡。2020年8月26日通过的特区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十五条将仲裁机构作为默认的协助机构,通过明确适用模式与适用程序,厘清特定当事人、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等关键要素,首次为该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这项安排合乎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订工作应当考虑吸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