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岩土工程的特点,提出岩土工程有两类技术工作,第一类技术工作可以标准化,第二类技术工作难以标准化。对第二类技术工作规定过细、过死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工程师水平的提高。建议逐步完善多层次的约束体制,第一层次为国家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刚性约束;第二层次为通过合同和市场机制实现的弹性约束;第三层次为目前可采用指导性文件实施的柔性约束,最终由工程师自主处置,自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