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等级正义",也不同于康德的"道德正义",而是在"制度二原则"基础上既体现制度的道德辩护又体现制度的伦理关怀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的制度伦理思想对于构建新型的社会伦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关于制度伦理的现实道路上,罗尔斯的政治建构并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相较而言,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史观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给了我们最坚定的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 单位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