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85-988条以返还范围为核心构建起我国的不当得利法,折价补偿面临着应否适用不当得利法的疑问。得利丧失抗辩本以单方给付为预设适用场景,适用于双务合同引发显著不公平的情形,域外为此创设出多种学说以限制其适用,但效果始终不尽如人意。鉴于合同无效清算责任的特殊性、得利丧失抗辩的创设背景、我国折价补偿规则适用的法制传统、固有前提和主要场景,在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无效清算领域应完全排除得利丧失抗辩。合同无效清算返还在性质上与不当得利返还有根本差异。但在技术上,不妨将折价补偿定性为一种特殊的不当得利返还,从而在必要时可援引不当得利法原理。例如折价标准的选定,基于无效协议的期前清偿无需返还,以及在若干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或遗嘱等)无效时的折价补偿亦可准用得利丧失抗辩等。但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清算场合,并无明知型非债清偿规则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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