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规定的理解,应将其认定为行为人逃避防止风险扩大化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逃避防止被害人自身风险扩大化的义务;二是逃避防止公共交通安全风险扩大化的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逃逸行为,在客观方面,应以结果为导向进行风险扩大化判断;在主观方面,明确逃逸是在“逃避法律责任”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将“逃避法律追究”理解成“为了逃避法律赋予的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不宜将“逃避法律责任”与“逃跑”相混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义务冲突与罪数判断的困境,解决义务冲突的困境,需通过履行义务手段合理性和履行义务紧迫性进行系统分析;而在罪数判断的过程中,应提倡“结果加重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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