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水旱等自然灾害时,清代统治者往往认为是因“刑狱不慎,上干天和”所致,从而采取清理刑狱的措施来“感召天和”。清理刑狱的过程中,统治者往往在“法外之仁”与维护法律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在赦宥的同时又对清理刑狱的区域、时间、对象等方面加以限定。虽然清理刑狱作为“感召天和”的方式与灾害的消除并无因果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缓解刑狱淹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