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确保学校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共同实现的一整套机制,它既是学校出资者与决策者、执行者之间基于委托代理的有关监督与约束的制度安排,也是三者之间基于特定法律法规而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实践中存在决策和执行机制的选择法律适应不当,制衡功能丧失所引发的"一权独大",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处理不妥等诸多问题。要完善我国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从立法上将其作为单一主体来设计其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创新上来避免"一权独大",从法律方法或技术层面处理好党组织和董事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