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24条有登记对抗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采合同成立在先说和交付优先于登记。学术界也存在不同学说。而合同成立在先说违反债权平等。交付和登记冲突时两者的效力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最终只能归一个人所有,到底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应分情况而定。本文分未交付也未登记、已交付未登记、未交付已登记、交付与登记冲突这四种情况,对各种情况下标的物归谁所有进行分析并明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