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5号将《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法规"理解为盐业管理领域的立法("整体领域说"),而不是具体盐业管理许可事项的立法("具体事项说")。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上关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条款的实效性,应该采用"修正的具体事项说"。按照这种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的理解,指导案例5号将不会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而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3条。这样,既能够避免不适当地解释和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又同样能够实现指导案例5号促进盐业市场发展的功能。对此,可以通过适时发布新的指导案例的方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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