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不仅是学术诚信的伦理规范,也是严格遵循《标准化法》的类法型行业标准。其将不端行为的实施主体从单纯的作者扩大至审稿专家、编辑者,将同行评议活动纳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范围之内,法益保护圈从智力创造劳动扩大至从知识生产、同行评议到成果发表的一切活动。以科研诚信法治化为视角,《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中的类别化界定可以作为各个单位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时的参照性规范,并可通过科研诚信契约和承诺制使之具有约束力。在科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背景下,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提升为强制适用的国家标准并进一步细化,健全其适用的证据规则,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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