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文章试图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详细阐释该款规定的真实涵义和立法精神,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进而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在当代中国,应正确认识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正确关系,尤其要明白国家之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