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自然正义理念,对我国行政法治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在行政法领域,正当程序通常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本文以"夏某等诉某市环保局环评行政许可案"为例,通过对个案的研读,来阐述实践中法院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