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管制主体与对象博弈空间的大小,可将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模式分为管控型、监管型及共治型三种。我国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规制药品安全犯罪的模式,兼具管控型和监管型的特点,但呈现出规制目标错位、规制范围狭窄、重打击轻预防、重形式轻实质等现象,不仅不利于药品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亟须向共治型模式转型。转型之后的药品安全犯罪规制模式,应将规制目标定位为保障用药者的身体健康权和维护药品监管秩序,在突出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的同时,通过全周期规制药品安全犯罪、纯化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保护范围以及引入合规机制等方式,实现对药品安全犯罪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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