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避免随意启动诉讼程序造成司法对于行政过程的过多干预,以及为了保证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人民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国家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这与我国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的这一核心问题,导致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原告主体范围存在诸多困境。明确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界定原告主体准入范围,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避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有必要在这里讨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以期能够促进行政诉讼和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功能最大化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