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告密”罪是維護王朝穩定的重要司法策略,“密”通常指“十惡”中的謀反、謀逆、謀叛三大罪。雖然唐律對“知密”與“告密”已經有所區分,但是未能全面反映唐代“告密”的貫徹細節。神龍《散頒刑部格卷》(殘卷)中的“告密”條格文,内容涵蓋了告密程式與推勘章程,層級安排與比界論告原則,涉案者的禁身與奏聞以及與“告密”罪相關的若干問題,展現了唐代司法政務運作規程之餘,還透露出唐格與唐代法律體系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