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执行行为侵害的权益及具体救济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我国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是针对违法执行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异议而设立的司法制度。因立法背景、制度体系、实务操作等方面原因,该制度存在理论基点与功能定位上的偏差,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进行完善。在理论层面,应基于权利保障原则重识异议主体,基于分权制衡原则重识异议行为;在实践层面,应基于效率优先原则重置审查程序,基于利益平衡原则重置制度边界,使我国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在执行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功能预设上和程序运行结果上的平衡,共同维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