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密资产属于第二代虚拟财产。加密资产以去中心化技术为支撑,具有匿名性、不可篡改性、跨境跨平台流转的方便性等特征。围绕加密资产的分类和属性,以及针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模式,各国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我国加密资产监管制度经历了从部分禁止到全面禁止的过程。加密资产有可能被利用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传销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法律风险。在未来,我国应当围绕监管和责任两个关键词,制定《数字资产法》,实现与《民法典》第127条的衔接,并探索构建数字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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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