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陆法系国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上诉法院普遍采纳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具有尊重上诉人的处分权、贯彻辩论主义和实现上诉目的制度价值。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可以发现我国二审程序中并不具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般制度价值和内涵。鉴于此,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