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形式之一,但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一直多有争议,主要体现在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上。因此,归责的判断标准,对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重大意义。目前,主要形成有过错原则、关联主义原则和风险主义原则三种不同学说。笔者在分析三种不同学说的基础上,认为采取风险主义原则为宜,以期更好地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本人可归责性便是从法律归责角度出发,认定本人应当承担表见代理后果的一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