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或集中或分散的风险进行转移的方式,达到风险规避的目的,并在该风险发生时得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标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现实生活中风险是无处不在且随时变化的,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就应当如何应对超过合同预期超出承保范围的实际风险进行了阐述,即当此情况发生时应当由相关方承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及应对措施。但对于该项条款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义务免除情形、实际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诸多情况应当予以讨论并对该制度加以完善。

  • 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