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股东章定较长出资期,处于不能偿债境地时,公司债权人不享有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直接请求权,即诉讼加速论以及执行加速论皆不可行。立足于"公共池塘"理论以及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应采破产加速论。对此,需正确理解认缴制下的"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