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检察建议以其非法律监督属性显著区别于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建议,其有效性并非源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而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特殊性和国家权力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整体运行的需求。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检察建议的适用在范围上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能针对未发案单位和个案提出,不具有强制效力,也不宜要求被建议单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