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代理授权有因性理论,当基础关系无效时,代理授权行为也归于无效。我国应在采用代理授权有因性理论的基础上,区分对待完全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无权代理责任,应坚持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致的法定担保说;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宁夏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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