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法治精神的具体化,承载着制约行政权与保障参与权的双重价值功能。然而,我国说明理由制度出现了规范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在对四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四部地方政府规章共七十四个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以及对中外说明理由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说明理由的方式、未说明理由的范围及其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因此,完善我国说明理由制度,应从确立"书面"说明理由原则、适当扩大未说明理由的范围以及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说明理由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
-
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