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接群众举报,D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一起以受委托身份实施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搜集证据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其处以货值金额261 000元的15%计39 150元的罚款。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以其本人不属于违法主体,未参与违法行为全过程为由提出申诉请求,执法人员依据《民法典》有关原则,对其申诉的理由进行了答复。为切实加强农产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防范执法盲区,以该案件为例,就委托代理下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责任认定、事实研判进行分析,以期为此类案件的查办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