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环境立法从来都不是中央环境立法的仆从和附庸,其在化解区域性、特殊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等维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功用和独特价值。若不彻底扭转现有孱弱、"隐性缺位"的样态,放任姑息"临摹拓写式"的地方环境立法,一方面会挥霍本已十分稀缺的立法资源,使地方立法权闲置或者空转;另一方面,也将导致整个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异化为一幢缺乏坚实根基的沙质城堡。建设生态文明并非虚妄的口号,立足当下,确有必要从厘清立法边界场域、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以及展延公众参与渠道等进路纾解地方环境立法之固有困境。纵然积弊已久,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的转圜就在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