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学角度看,恩格斯晚年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巩固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恩格斯系统阐发了国家和法的起源与演进理论,批判了费尔巴哈唯心主义历史观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进一步阐发了历史发展的内在辩证法;根据欧洲的新形势,恩格斯主张工人阶级要将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结合巴黎公社经验,他阐述了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和法制的基本原理,反对国家崇拜;在一系列通信中,他深入阐发了法和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积极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理论,批驳了社会发展的"唯经济论"。恩格斯一系列法哲学新观点,对于当今时代深入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及功能、法律意识形态等问题,都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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