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出现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是一种监督执纪的新规章流程,在十八大召开期间以此作为反腐倡廉理论的中心思想,十九大整修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将监督执法"四种形态"归纳其中,足以显示其地位的重要性。由于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了解仅限于表面,战略性思考的缺乏导致在实行"四种动态"中出现相悖的处理方法。因此,提高对"四种形态"深度认识,了解其真正的核心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根据监督执纪中对"四种形态"的运用及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四种形态"的背景探析,做出相对应的处理方式,进行如下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