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是指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人的身体特征进行数字化后得到的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相对独立性的考察首先需要对其演进轨迹予以梳理。工业革命时代,各类技术信息相继出现,形成“百花齐放”之景;时至信息革命时代,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组织体系逐渐形成;及至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从众多信息类型中被剥离出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法学界认可生物识别信息相对独立性的地位。法理层面而言,生物识别信息符合个人信息内在分类的标准。生物识别信息“相对独立性”的建构并非异类,它的证成符合法学方法论。尽管此学说可能会对传统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模式产生冲击,但其具有正向的功能性,利于个人信息生态系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