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的无差别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独创性来说,加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力度,需要理清人工智能产品及其创作物的本质属性。文章结合当前一些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做出的回应,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范围从不同方面进行合理的界定,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真正意义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