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基于对法条的不同理解而适用了不同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路径,但二者在各自认定模式中都承认转售价格维持具有复杂的经济效果而未排除经济分析,因此二者均遵循着合理原则分析理念。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利用法律推定对协议的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认定。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影响的竞争并不在同一层面上,其本身并不构成垄断协议。“两步骤”反垄断法分析方法打开了竞争损害分析通道,相较于“原则禁止+例外豁免”更加契合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逻辑,因而更有利于我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