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传统金融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取得长足发展,但也为信息侵权大开方便之门。学者对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保护不乏研究,但大多从信息主体的角度出发,或主张为信息主体赋权,或主张完善监管。赋权或监管虽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但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具有侵权主体复杂性、手段隐匿性、影响扩张性的特征,加之当下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控制者与处理者责义划分模糊,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流于形式。鉴于此,本文建议应从事前控制风险与事后完善责任的角度出发,在界定信息利用参与者角色概念的基础上,构设义务责任机制,平衡行业发展与信息保护,寻求信息动态维度的安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