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龄人口增加,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是目前为止对于意定监护缺少监督机制,就我国《民法典》第36条而言,其主要涉及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而且该规定是典型的事后监督,良好的监督效果有所欠缺。而且老年群体在意定监护的过程中,被监护人在自身事项的决定中时常无法起到主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对意定监护监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应明确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的主体以及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确定意定监护的主要形式包括但是不限于公证、财产信托等形式,但应以公证为主,同时要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