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回应“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治理统一秩序的要求,我国反兴奋剂立法采用了具有特殊性的参照国际规则立法模式。该模式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内反兴奋剂规范的制定和适用参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在立法目的中明示参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制定;实际参照不具有强制力的国际反兴奋剂最佳实施模式和指南;依据国际规则外文版本而非中文版本进行解释。该模式并非示范立法模式仍属国际法转化立法模式,其产生源自国家所应承担《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原则中的公法义务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则中的私法义务。该模式具有更重视运动员权利保护、更关注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更尊重权利保障主体地位的价值。为深化该模式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设立专章,落实反兴奋剂管制的国家、组织责任和个人义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