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属于相对不公开,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应当说明理由。结合《条例》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均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所涉信息存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内容但可以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区分处理,对可公开部分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