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实施以来,无论是试点期间还是现行法律规范均未对起诉期限作出规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规范适用,目前学界与实务中主要存在两个争议。其一是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制度,其二是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范。与此同时,通过对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法律适用分析,发现存在忽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前提、混淆“依申请”与“依职权”、对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书性质认定错误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构建,应做到与现有诉前程序及起诉条件的融洽衔接,针对案件类型的差异化在起算点、期间长度等方面分别设置,同时,应从制度内外两个层面对起诉期限的后果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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