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此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三方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具有法定性,并不因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合谋放弃而当然免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私营企业不为其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能有诸多原因,如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以农民工居多的特殊性、个别劳动者的短视选择,同时也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的困境密切相关。强化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意识,调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才可能最终实现私营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双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