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争论已经转变为法律移植过程中是否需要整合本土资源的争论。本土资源否定论者的观点主要建立在误解之上,苏力教授笔下的“本土资源”并非模糊不清的命题。本土资源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对法治建设的供给主要表现为将习惯、惯例等转化为法律,检验移植来的法律,对移植来的法律进行补充、完善等。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过程中作为大写的真理的普世价值并不存在,本土资源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治”。